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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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SCJG2019-W00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日期  2020-01-03
 文  號  陜市監發〔2019〕269號  發布機構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失效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神木市、府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由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解讀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40-84〔2019〕12號)

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范圍內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經營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監管、預防為主、風險防控原則,推動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風險可控、責任可究的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和服務,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從事以食用農產品零售為主的經營活動的場所。

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農貿市場,通過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吸納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入場經營者,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個人。

第五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貿市場開辦者責任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環境衛生要求:

場地設施要求:場地應與經營者規模相適應,布局合理,環境整潔,設備齊全,無污染源。地面應當硬化、平整、防滑,排水暢通,墻面應當防水、防潮、易清洗,通風照明良好,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動物廢棄物集中棄置設施,滿足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需要。

衛生要求:建立并執行市場清潔衛生制度。清潔制度應當包括:配備保潔人員,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記錄,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對家禽、水產品經營區實施每月清空停業清潔消毒等。

分區要求:按照蔬菜、水果、原糧、畜禽產品、水產品、芽菜產品等類別分區銷售,分區標識醒目,柜臺、貨架陳列擺放整齊有序。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專區。

第七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并記錄在案。

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鼓勵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檢查記錄內容包括:入場經營者證照及許可范圍、索證索票、進貨記錄、食用農產品標識和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是否符合規定。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許可證照,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經營者證照、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住址、銷售產品種類、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對入場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的個人應當留取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產地證明。確保一戶一檔。

入場經營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鼓勵市場開辦者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電子管理檔案。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入場經營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在抽查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查驗入場經營者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二)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含“一票通”)、入場經營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入場經營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四)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開展日常檢查,定期對市場環境、設施設備及安全條件進行自查;不定期對銷售者衛生條件、設備設施、產品追溯、索證索票、進貨記錄、產品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并留存檢查記錄。

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入場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十二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入口處醒目位置設立信息公示欄,公示管理人員信息、日常監管信息、風險警示信息、產品召回信息、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需要公眾了解的相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定期組織對入場經營者的培訓,積極宣傳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入場經營者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意識。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方案中要明確事故處置工作流程、組織架構、備選方案、技術支撐、輿論宣傳、保障機制等內容,依法快速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在2小時內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鼓勵市場開辦者建立檢驗檢測室,配備快檢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快速檢測。

第十六條 未禁止活禽交易的農貿市場,倡導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鮮上市銷售。有活禽銷售和宰殺行為的,活禽銷售區域要單獨分區,宰殺區域要相對封閉,與銷售區之間實施物理隔離,避免消費者與活禽直接接觸,宰殺區域要定期消毒。

第三章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責任

第十七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依法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留存采購票據、索取相關質量證明文件,方可采購銷售。

(一)從批發市場或其他有經營主體資格的市場采購的食用農產品,應索取該市場出具的正式票據(含“一票通”),票據需載明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名稱、地址、檢驗檢疫合格證等信息,信息應真實有效,可向上游追溯。

(二)從食用農產品基地或自然人采購的食用農產品,應索取供貨者基本信息(單位名稱或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產品信息(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地址)、質量證明信息(產地證明、檢驗報告、認證證書、檢驗檢疫合格證或采購協議等)。

銷售者隨附“一票通”的食用農產品可不再索取其他產地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但仍需索取依法需要實施檢驗(疫)的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原件、進口食用農產品的進出口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銷售者索取的“一票通”和其他證明材料應當按月裝訂,保存不少于6個月。個人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食用農產品除外。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及儲存場所整潔衛生,產品擺放有序。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存放應符合保證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畜禽、豆芽等產品,應到所在地縣級、鄉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經營備案,申領《陜西省生鮮肉經營備案表/豆芽經營備證》,并在銷售區域顯著位置懸掛公示,主動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一)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

(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銷售帶包裝食用農產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除必須要標示的信息外,銷售者可以自行決定增加標示的內容,但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療功能。

第二十四條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銷售者等信息。產地標示到縣一級或者基地的具體名稱。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應有中文標識,并載明原產(國)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銷售并組織召回,通報相關生產經營者、市場開辦者、消費者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向學校、機關、工地食堂、餐飲服務單位等單位銷售食用農產品,應出具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并如實、完整載明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者、地址、聯系方式和檢驗合格報告。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檢查要求、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農貿市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開展專項檢查、接受申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開展檢查外,對農貿市場的日常巡查原則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根據食用農產品不同特性,確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度,分類開展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對農貿市場的日常巡查監管,應主要檢查如下內容:

(一)查經營資格。看入場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并按要求懸掛;是否具備經營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和條件;是否超范圍經營食用農產品。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二)查臺帳記錄。看入場經營者是否落實進貨檢查驗收、懸掛標示牌、不合格產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了進貨票據和相關證明文件;

(三)查產品質量。看入場經營者經營的動物及其產品是否有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豬肉胴體上是否印有動物檢疫合格驗訖滾花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食用農產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是否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四)查包裝標識。看食用農產品包裝或標識是否規范,是否有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食用農產品認證標志、地理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行為;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和出口國檢驗標識;

(五)查貯存銷售。看入場經營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貯存、銷售食用農產品,是否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貯混銷;儲存、銷售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添加、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未規定可以使用的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市場開辦者是否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證照,是否建立經營者檔案,是否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是否及時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合格證明,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是否開展了抽查檢測,是否設置信息宣傳公示欄和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對入場經營者違法行為是否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規范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三十一條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場開辦者、銷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市場基本信息、監督檢查信息等內容。對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市場開辦者、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農貿市場入場銷售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包括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食用農產品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于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件

《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

農貿市場是公眾日常采購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市場,全省現有農貿市場380余家,主要集中在縣(區)鄉鎮。市場上食用農產品質量是否安全,農貿市場是重點環節和高風險點。近幾年來,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對入場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把關不嚴,準入制度不健全,抽樣檢驗不到位,經營場所硬件實施陳舊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者自律、誠信、守法意識淡薄,沒有建立完善的追溯體系。這些問題的存在,給食用農產品質量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根據局領導指示和適應新形勢下抓好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了全面規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經營行為,更加依法有效的對農貿市場規范化監管,原省食藥監局農產品處于2018年3月起,根據依法、實用、操作性強的原則,著手起草《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后更名為《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因機構改革,該《指導意見》未能下發。省局機構改革到位后,在保留《指導意見》原內容基礎上,調整了格式增加了部分內容,制訂了《陜西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征求了相關處室和地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


二、法律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條。分別是:總則、市場開辦者責任、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監督檢查、副則。

總則設定五條。主要是本《辦法》制定的依據,調整的范圍、原則及市場主體的定義和監管部門的分工。明確了“農貿市場”、“市場開辦者”、“入場經營者”的用語含義。

市場開辦者責任設定十一條。主要是從主體資格、經營場所建設、建立管理機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建立快檢室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責任設定十一條。從銷售者應進行進貨查驗、禁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建立和落實進銷貨及索證索票制度,經營的場所所需的設施設備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監督檢查設定九條。從監管者進行建檔、按要求制定抽檢計劃、落實監管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要求,同時規定了要加大對交易量大、高風險品種抽檢頻次。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處理程序明確了處理程序。

附則設定三條。包括不適合本《辦法》調整的食用農產品例外情形、解釋的范圍及試用期限。


四、幾點說明

(一)健全食品市場準入機制,從源頭上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改變傳統進貨模式,加強索證索票,實現產品質量和來源可追溯。在《辦法》編寫中,一是強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義務。二是建立銷售者管理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銷售產品種類、進貨方式及主要渠道等信息,確保一戶一檔,相關信息動態報送屬地食藥監管部門。通過這兩項措施督促銷售者在源頭進貨時索取產地證明等,以便于進行追溯。

(二)完善市場開辦者質量安全管理機制。集貿市場、農貿市場雖然設有市場管理辦公室,但并沒有專門的人員負責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工作。在《辦法》中要求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各項管理制度,設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市場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三)提升市場開辦者及銷售者質量安全意識。針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缺乏食品安全管理意識的問題。在《辦法》中,提出在人員管理方面,著重突出對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包括定期參加培訓,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管理知識,要求市場開辦者負責對入場經營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四)解決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問題。根據我省《關于加強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要求,農民自產自銷進入市場需要進行備案,備案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者基本信息、經營產品品種、數量、聯系方式等。上海等地區也針對農民自產自銷這種形式采取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如為自產自銷經營戶辦理的《自產自銷進場交易證》等。這些措施的目的均是掌握自產自銷農民的基本情況,追溯農產品生產根源。因此,考慮到《辦法》實施的可操作性,以及各地市場的差異,在編寫過程中我們要求對農民入場銷售者應當留取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產地證明,設立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專區。

(五)研究活禽在市場銷售屠宰問題。目前在我省,除西安市有相關規定,不允許活禽上市交易,其他地市均未有相關規定,因此活禽在農貿市場進行交易以及現場宰殺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隱患一直存在。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辦法》中提出未禁止活禽交易的市,倡導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鮮上市銷售。有活禽銷售和宰殺行為的,活禽銷售區域要單獨分區,宰殺區域要相對封閉,與銷售區之間實施物理隔離,避免消費者與活禽直接接觸,宰殺區域要定期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