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3053208/2019-62314 | 信息分類: | 綜合政務 / 部門文件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江寧區商務局 | 生成日期: | 2019-06-2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江寧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農貿市場;生鮮超市;農副產品;傳統農貿市場;資金管理辦法;財政資金;城區范圍;發展方向;相關單位;園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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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寧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園區、相關單位:
根據《南京市江寧區商業網點規劃2013-2030》以及《江寧區農貿市場提檔升級、精細化管理工作專項任務方案》(江寧政發〔2017〕87號)文件精神,商業規劃今后主城區范圍內不再新建傳統農貿市場,鼓勵現有農貿市場向生鮮超市過渡和改造,新建農貿市場應堅持超市化發展方向,鼓勵生鮮超市往連鎖化方向發展。為進一步促進我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現將《江寧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江寧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全區農副產品市場建設和管理水平,加強我區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并推動全區農副產品市場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副產品超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重點用于支持和引導農副產品超市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區商務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年度支出計劃,根據項目審批結果下達資金,會同區商務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檢查。
區商務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具體的資金分配方案,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劃;編制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受理項目的補助申請申報、審核、評審;會同區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對納入區政府年度實施計劃的新建或改造的農副產品超市建設項目、農副產品超市信息化建設以及工作推進經費給予專項資金補貼和安排,發揮資金引導作用,推進農副產品超市建設。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貼的方式對項目予以支持。同一項目獲得其他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補助的,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復進行補助。
第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納入區級“農貿市場提檔升級改造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七條 補貼標準:
(一)新建、改造經營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門店數量3—10個(不包含10個)、生鮮農產品品種40個以上的連鎖門店,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50%給予每個門店不超過10萬元補貼。
(二)新建、改造經營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門店數量不少于10個、生鮮農產品品種40個以上的連鎖門店,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20%給予每個門店不超過10萬元補貼。
(三)新建、改造經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生鮮農產品經營面積占比超過25%的市場,按實際投資額30%給予補貼,每個門店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元。
(四)上述投資額不含土地房屋購置、房屋租金,人員工資、水電等運營費用。
(五)同一項目符合申報條件并獲得市及市以上財政資金補貼的,連同區級財政補貼資金,補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70%。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江寧區境內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項目前期工作扎實,有具體的實施內容、明確的建設目標和可行的實施方案,有明確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項目實施承擔單位和明確的項目負責人。
(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遵守區級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以及違約責任做出書面承諾,企業信用審查符合要求。
第九條 項目按照組織申報、部門初審、制定計劃、審核驗收、資金撥付的程序進行管理。
(一)組織申報。街道、園區負責組織所轄區域符合條件的市場或單位申報,項目所在街道、園區對申報單位的資格、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并簽署意見后報區商務局受理。
(二)部門初審。區商務局負責對各申報單位的信用情況報區信用辦進行信用審查,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不予補貼;區商務局組織對轄區內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并實地查看,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三)制定計劃。對經審查或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年度建設或改造計劃。
(四)審核驗收。項目竣工后,需要由建設單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完成情況專項審計。對工程竣工、申報材料完整的項目,由區商務局審核和抽查驗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抽查復審。
(五)資金撥付。根據審核和抽查驗收情況,區商務局會同區財政局次年聯合下達資金撥付計劃,區商務局按計劃撥付補助資金,由相關街道、園區、國企集團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四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照“當年申報驗收,次年審核補助”的原則安排區級財政預算。年初商務局下發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編制年度申報計劃,會同區財政局驗收申報項目;次年安排年度預算,對上一年驗收通過的項目,下撥補助資金。其他項目支出,據實在當年列支。
第十一條 區商務局根據工作需要,于每年1季度制定當年申報通知,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擠占、截留和挪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交的申報資料真實性等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合規性等負責;中介機構對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區商務局會同區財政局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開展年度績效評價,根據區財政部門需要組織重點評價。
第十四條 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監察等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收回或停止對該項目的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補助的,取消其項目補助資格,并追回已補助的資金;對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