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和《榮縣城區過渡性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榮縣府發〔20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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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和《榮縣城區過渡性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范城區農貿市場管理,凈化市場環境,提升城市形象,爭創省級文明、衛生、環保模范縣城,現將《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和《榮縣城區過渡性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榮縣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經營秩序,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提高農貿市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三創聯動”工作的要求,結合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榮縣城區內開辦、經營農貿市場,在市場內從事農產品交易和提供服務,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用于銷售疏菜、水果、水產品、家禽、肉類、熟食、副食干雜(含糧油、禽蛋、食品、雜貨、干貨) 等農產品和副食品,以零售經營為主的固定買賣交易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以下統稱:市場業主), 是指依法開辦、經營農貿市場的投資者。從事農貿市場物業經營管理,出租農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獲取租金,代表農貿市場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第五條 農貿市場是社會公益性、民生性的重要商業配套公共設施,與城鄉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旭陽鎮人民政府、青陽街道、梧桐街道要列入公共基礎設施管理。
  第六條 農貿市場的創文創衛工作經費及市場日常監管工作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按照“政府主導,屬地負責, 規范管理”的原則,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三級網絡”管理體制,依照各自職能職責及本辦法負責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農貿市場業主負有本市場管理的主體責任,履行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責,有義務為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有序、舒適的購物環境。
  第九條 市場業主應嚴格執行農貿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責任到人,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農貿市場日常監管部門簽訂《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責任書》,認真履行市場業主職責,落實規范管理措施;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三)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設立投訴電話和監督電話,自覺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四)督促市場內經營者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設置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五)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及商品按質論價、明碼標價;
  (六)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七)農貿市場應設立市場管理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配備足額市場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業務培訓,統一佩證上崗。
  第十條 市場業主要履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嚴格落實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簽訂相關協議與臺帳檔案。建立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當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四)做好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在市場內要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開展對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自查、自檢,抽查檢測結果應當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信譽良好的生產、加工企業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質量安全;
  (六)建立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農副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場垃圾數量;
  (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副產品及其它商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樣檢查時,市場業主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便利,使抽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市場業主按規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構)筑物安全等相關工作:
  (一)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協助市場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視,維護市場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市場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市場內外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二)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做到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四)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構)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五)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二條 市場業主要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市場業主要負責市場內外責任區內的保潔工作,制定完善的清潔制度,按規定配備足額的保潔人員,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廁達到二類以上建設標準。市場內外做到每日定時清掃、常態保潔,保持立面、地面整潔,無積水,垃圾日產日清,做好定期消毒,完善“四害”綜合防護設施。轄區鎮(社區)、街道辦事處要收集和反饋群眾意見, 負責監督、管理和落實;
  (二)農貿市場內要嚴格進行劃行歸市、劃線歸區、分類明確、標識清晰、擺放規范,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攤、亂搭建、亂張貼行為;
  (三)市場業主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書中須明確經營者的攤位及周邊的環境衛生責任和各類攤位的相關要求,把衛生狀況記錄進經營者檔案,并開展文明商戶評比,建立激勵約束制度;
  (四)市場業主要落實農貿市場“門前五包”責任制,著力管控好門前環境衛生秩序、交通秩序,禁止攤位亂設亂擺、車輛亂停亂放,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五)督促畜禽白條肉品經營者保持攤位衛生整潔,地面、立面不得見屎、尿、毛、血等廢棄污染物。
  第十三條 市場業主要建立農貿市場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對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的,幫助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或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再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追償。
  第十四條 市場業主要開展場內經營者法律、法規宣傳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或市場業主委員會,并組織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市場業主應明確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的質量安全責任,督促指導開展商品質量安全及服務承諾制,鼓勵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商,對不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商者實施懲戒。
  第十六條 市場業主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的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設施設備的維護,保持市場內設施設備的完好。


第三章 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市場內經營者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場內經營者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做到依法經營、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二)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當實行按質論價、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遵守市場內門(攤)前“三包”責任制和限塑管理規定,不得占道、擴攤經營,不得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張貼、亂丟亂扔和亂停亂放車輛,不得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遵守市場內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場內的經營者要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設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查驗供貨者的有關許可證件和產品合格證明;
  (二)經營鮮豬肉等肉品必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并在攤位明顯位置懸掛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嚴禁售賣私屠濫宰和來路不明的肉類及其制品。經營者應配備冷藏保鮮設備,保證肉品質量;
  (三)經營須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的,應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
  (四)經營者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五)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保鮮設備;熟食攤位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須持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和有效的《健康證》,應使用專用食品夾選取熟食制品;
  (六)經營者不得銷售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
  (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副產品及其它商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時,被抽查經營者要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農副產品自產自銷經營者應在市場內指定區域進行交易,遵守市場管理規定。農貿市場內應按規定設置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榮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榮縣府發〔2018〕39號)文件的規定, 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三級網絡”管理體制,理順縣、鎮(街道)、社區對農貿市場的分級管理關系,明確職能職責。       
  (一)旭陽鎮政府、青陽街道辦事處、梧桐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農貿市場監督與管理責任主體,統籌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管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以下簡稱創文創衛)工作,將農貿市場監管和創文創衛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管理;
  (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日常管理,成立城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所,抽調執法人員和農貿市場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綜合執法局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落實經費,開展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和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三)各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本社區農貿市場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協助維護好創文創衛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督促業主做好農貿市場防病、防疫、除“四害”等基礎工作,發現和報告社區內各類違反農貿市場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縣級相關部門對農貿市場管理的職責:
  1、縣商務局負責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與改造規范,按照規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農貿市場功能進行驗收和考核;
  2、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農貿市場日常監管,制定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創建文明集市、誠信市場。履行相關法定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 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監管和安全監管;
  3、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農貿市場內外環境衛生執法管理,督促指導旭陽鎮、青陽街道、梧桐街道和市場業主加強市場內衛生管理;
  4、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農貿市場內衛生疫情的防控和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5、自貢市榮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督促開展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農貿市場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加強農貿市場污染排放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違法行為;
  6、縣公安局負責農貿市場治安和機動車的停放監督管理;
  7、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檢查、考核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依法查處市場經營者有關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8、縣國投公司負責督促所轄國有農貿市場業主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模范履行市場業主主體責任;
  9、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貿市場農產品、畜牧品、家禽等縣內生產供給方的質量安全監管和案件查處;
  10、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城區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和日常監管工作相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按照創文創衛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以及《自貢市農貿市場創文創衛簡明操作手冊》的標準及內容,全面建立和落實農貿市場基礎設施、衛生保潔、劃行歸市、商品歸類、管理監督“五到位”工作制度,長期保持和鞏固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各項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依法對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章  問責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工作中敷衍應付、行動遲緩、推諉扯皮、組織不力、履責不到位的部門、單位或個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農貿市場管理中,有拒絕、阻擾和防礙公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農貿市場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業主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視其情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與轄區政府簽訂的責任書的約定,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濟處罰、直至取消經營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村場鎮農貿市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由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榮縣城區過渡性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經營秩序,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提高農貿市場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三創聯動”工作的要求,結合榮縣城區農貿市場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榮縣城區內開辦、經營過渡性農貿市場,在市場內及周邊區域從事農產品交易和提供服務,對過渡性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渡性農貿市場,是指根據城市管理規劃,為滿足市民基本生活物資采購需求而設置的基礎設施達不到《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要求,擬待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周邊區域指鄰近市場周圍存在臨時市場交易行為的便民攤區等區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以下統稱:市場業主), 是指依法開辦、經營過渡性農貿市場的投資者。從事農貿市場物業經營管理,出租農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獲取租金,代表農貿市場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第二章  市場內經營管理

  第五條 農貿市場業主負有本市場管理的主體責任,履行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責,有義務為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有序、舒適的購物環境。
  第六條 市場業主應嚴格執行農貿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責任到人,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農貿市場日常監管部門簽訂《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責任書》,認真履行市場業主職責,落實規范管理措施;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設立投訴電話和監督電話,自覺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四)督促市場內經營者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五)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農副產品準入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六)農貿市場均須根據相關規定,配備足額市場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統一佩證上崗。
  第七條 市場業主要履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嚴格落實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簽訂相關協議與臺帳檔案。建立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當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四)建立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農副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場垃圾數量;
  (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副產品及其它商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樣檢查時,市場業主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便利,使抽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八條 市場業主按規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構)筑物安全等相關工作:
  (一)市場管理人員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視,維護市場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市場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市場內外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二)建立健全過渡性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做到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四)定期檢查過渡性農貿市場建(構)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五)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九條 市場業主要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市場業主要負責市場內責任區內的保潔工作,制定完善的清潔制度,按規定配備足額的保潔人員,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廁達到二類以上建設標準。市場內外做到每日定時清掃、常態保潔,保持立面、地面整潔,無積水,垃圾日產日清,做好定期消毒,完善“四害”綜合防護設施;
  (二)過渡性農貿市場內要嚴格進行劃行歸市、劃線歸區、擺放規范,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攤、亂搭建、亂張貼行為;
  (三)市場業主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書中須明確經營者的攤位及周邊的環境衛生責任和各類攤位的相關要求;
  (四)市場業主要落實農貿市場“門前五包”責任制,著力管控好門前環境衛生秩序、交通秩序,禁止攤位亂設亂擺、車輛亂停亂放;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五)督促畜禽白條肉品經營者保持攤位衛生整潔,地面、立面不得見屎、尿、毛、血等廢棄污染物。
  第十條 市場業主應明確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的質量安全責任,督促指導開展商品質量安全及服務承諾制,鼓勵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商。


第三章 市場內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市場內經營者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場內經營者要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做到依法經營、文明經商、禮貌待客、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二)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當實行按質論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遵守市場內門(攤)前“三包”責任制和限塑管理規定,不得占道、擴攤經營,不得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張貼、亂丟亂扔和亂停亂放車輛。
  (六)遵守市場內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市場內的經營者要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設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查驗供貨者的有關許可證件和產品合格證明;
  (二)只能在市場內經營鮮豬雞鴨兔等畜禽肉品和水產品,不得在市場周邊區域經營,未達到條件不得在市場內宰殺活禽活畜;經營鮮豬肉必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并在攤位明顯位置懸掛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嚴禁售賣私屠濫宰和來路不明的肉類及其制品。經營者應配備冷藏保鮮設備,保證肉品質量;
  (三)經營者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四)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保鮮設備;熟食攤位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須持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和有效的《健康證》,應使用專用食品夾選取熟食制品;
  (五)經營者不得銷售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
  (六)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農產品及其它商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時,被抽查經營者要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農副產品自產自銷經營者應在市場內指定區域進行交易,遵守市場管理規定。過渡性農貿市場內應按規定設置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域。
  
第四章 市場周邊區域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市場周邊便民攤區本著“以人為本、堵疏結合、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置。盡量減少占用公共資源,不得占壓消防通道和人行盲道。經營范圍僅限于蔬菜、水果、干鮮等,以農民自產自銷為主。
  第十五條 市場周邊便民攤區的設置地址由有關部門現場勘定,縣人民政府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劃定區域,明確攤區占用城市道路或空間的條件、地點、攤位數以及設置時限等。
  第十六條 市場周邊便民攤位設置要求:
  (一)自產自銷攤擔長1.2米*寬1米,熟食長2米*寬1米,蔬菜、水果、干鮮等長3米*寬1米;                           
  (二)只能利用人行道擺放,且預留盲道和必要行人通道,不得下街占用道路、車行道。
  第十七條市場周邊便民攤區應當做到:
  (一)定點定位,擺放有序;
  (二)確定專職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管理人員要維護攤區正常的經營秩序,保潔人員要對攤區實行全天候保潔,及時清運垃圾,噴藥殺蠅,滅除“四害”,確保環境衛生整潔;
  (三)各攤主必須設置垃圾收集袋(桶),菜葉、果皮放入垃圾桶內,保持地面干凈;
  (四)各攤主自覺維護便民攤群點占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無損;
  (五)城市建設、管理需要或周圍已經建成正規集貿市場時,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條件予以取締;
  (六)市場周邊便民攤區經營者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服從日常管理。管理部門或單位每天對便民攤區巡查不少于4次,對2次不符合管理標準和要求的攤主予以取締。
  第十八條市場周邊攤位衛生要求:
  (一)攤位周邊1米范圍內衛生由攤主負責保潔;
  (二)產生垃圾在地面不得超過5分鐘,做到即產即掃(收);
  (三)收集到的垃圾及時交由環衛人員清運,不得擅自處理、隨處亂扔。
  第十九條 市場周邊便民攤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明鍋亮灶餐飲活動;
  (二)銷售鮮肉、現活家禽家畜宰殺及鮮成品、水產品;
  (三)亂搭亂建棚傘、磚混或鋼結構等設施;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兩等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市場周邊經營戶車輛必須在停車位內規范有序停放,朝向一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榮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榮縣府發〔2018〕39號文件的規定, 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三級網絡”管理體制,理順縣、鎮(街道)、社區對農貿市場的分級管理關系,明確職能職責。       
  (一)旭陽鎮政府、青陽街道辦事處、梧桐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農貿市場監督與管理責任主體,統籌組織、協調、督促、落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管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以下簡稱創文創衛)工作,將農貿市場監管和創文創衛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管理;
  (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日常管理,成立城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所,抽調執法人員與各市場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綜合執法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各市場管理辦公室,落實經費,開展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和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三)各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本社區農貿市場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協助維護好創文創衛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督促業主做好農貿市場防病、防疫、除“四害”等基礎工作,發現和報告社區內各類違反農貿市場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縣級相關部門對農貿市場管理的職責:
  1、縣商務局負責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與改造規范,按照規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農貿市場功能進行驗收和考核;
  2、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農貿市場日常監管,制定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創建文明集市、誠信市場。履行相關法定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 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監管和安全監管。
  3、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農貿市場內外環境衛生執法管理,督促指導旭陽鎮、青陽街道、梧桐街道和市場業主加強市場內衛生管理。牽頭對市場周邊便民攤區的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縣衛生健康局負責農貿市場內衛生疫情的防控和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
  5、自貢市榮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督促開展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農貿市場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加強農貿市場污染排放監管,依法查處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定的違法行為;
  6、縣公安局負責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治安和機動車的停放監督管理;
  7、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檢查、考核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依法查處市場經營者有關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8、縣國投公司負責督促所轄國有農貿市場業主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模范履行市場業主主體責任;
  9、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貿市場農產品、畜牧品、家禽等縣內生產供給方的質量安全監管和案件查處;
  10、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城區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和日常監管工作相關經費。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按照創文創衛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以及《自貢市農貿市場創文創衛簡明操作手冊》的標準及內容,全面建立和落實過渡性農貿市場基礎設施、衛生保潔、劃行歸市、商品歸類、管理監督“五到位”工作制度,長期保持和鞏固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各項工作效果。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依法對過渡性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章  問責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農貿市場創文創衛工作中敷衍應付、行動遲緩、推諉扯皮、組織不力、履責不到位的部門、單位或個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二十五條 在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中,有拒絕、阻擾和防礙公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農貿市場及周邊區域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業主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視其情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與轄區政府簽訂的責任書的約定,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濟處罰、直至取消經營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場及周邊區域經營戶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