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0年6月30日,經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將于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為了便于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以及市場開辦企業、經營戶更好的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 出臺背景
《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是在原《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于2009年6月16日正式制訂施行的,主要是為了管理農副產品的集中交易和規范其交易行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農貿市場由過去簡單的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場所逐步擴大到食用農產品、食品和日用百貨的交易場所。因此,將《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修改為《昆明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主要是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及原“農貿市場管理”已經與現行的市場交易范圍及市場管理工作不相適應和吻合。同時與國家文明城市創建、衛生城市創建的評審標準表述不一致。另外,市場開辦者缺乏經營管理和服務的明確責任,可持續的投入不多,對市場的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給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困難和阻力。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昆明實際,提出了市場建設要按照“準公共產品”來建設的思路,并于2018年分別制訂了《昆明市集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方案》、《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2018—2020年提升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等文件,配套了資金補助等措施,修訂包括《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在內的“兩個辦法”既是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務,也勢在必行。因此,亟待對《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
二、 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未分章節,共28條。重點進行了以下規定:
(一)對集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涵義進行了定義
本《辦法》第三條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定義了集貿市場、市場開辦者及場內經營者的定義。由于農貿市場僅指簡單的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場所逐步擴大到食用農產品、食品和日用百貨的交易場所。因此,將原《辦法(試行)》中僅規定的僅“交易農副產品”拓展為“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為主的市場”。增加了市場開辦和場內經營者的定義。在開辦者的定義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主場開辦者必須要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可采取多種形式來開展市場經營。因此,將原《辦法》中僅規定的“指依法設立,進行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拓展為“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管理等服務,進行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考慮到市場內不僅有商品和食品經營者,也有商品和食品的服務者及其他經營業態,因此,將原《辦法》中“商品經營者”調整為“稱場內經營者”。
(二)明確了市場管理的原則
原《辦法(試行)》中沒有具體制定管理原則,造成市場監管的“孤島”。而本《辦法》第四條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第五條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了聯合監管工作機制。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非法集貿市場的責任主體。
(三)明確了規劃與建設的具體規定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了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本市集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第十條規定了新建、改建集貿市場的,應當符合建設規范、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序及審批要求。已建成集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范和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提升。第十一條規定了新建居住區或者城市更新改造中配套建設的集貿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同時在第十二條中明確了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鼓勵將集貿市場作為公建配套設施的相關規定。
(四)明確了主城區實施名錄管理的規定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在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昆陽、晉城街道辦事處)、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空港經濟區(大板橋街道辦事處)的集貿市場要按照“準公共產品”建設思路,建立名錄并實行動態名錄管理,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五)明確了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管理職責
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明確了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市場日常管理職責、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職責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便于明確和劃分市場開辦方與監管部門的責任。
(六)明確了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二十二條明確了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規定和應當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有利于于經營者對照遵守和執法監管。
(七)明確了主要監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本《辦法》結合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調整,對承擔市場管理涉及到相關主要部門的職責重新作了調整、修改和明晰。第二十四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文明創建、衛生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所要履行的職責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提高了《辦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八)明確了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責任規定
本《辦法》未設置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第二十五條對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概括性規定,明確了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具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