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漳州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 我要分享
日前,漳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劉遠簽署市政府令,公布《漳州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問:為什么要出臺《辦法》?

答:農貿市場管理一方面關系著群眾“菜籃子”安全,另一方面關系著城市管理水平,具有民生性、社會性、公益性。建好和管好農貿市場,既是為民辦實事,也是創建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市區農貿市場改造建設三年行動目標任務基本完成,農貿市場硬件水平有了顯著提升,但和先進地區比較,我市在市場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農貿市場秩序較亂、環境較差、管理較松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漳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管理若干規定》《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有涉及農貿市場管理的相關規定,各職能部門主要根據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利于強化相關法律法規在農貿市場管理方面的貫徹落實,加強對我市農貿市場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的健康發展。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明確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市場經營秩序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責任,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市、縣、鄉(鎮)各級政府及市場監管、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并確定了各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制度,構建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農貿市場管理體制。

問:《辦法》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主體責任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為進一步落實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辦法》明確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具備經營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等條件,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農貿市場管理制度,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管理協議,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市場經營秩序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責任,發現場內經營者違反管理協議或者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應當及時督促場內經營者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以依照管理協議終止其在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辦法》同時要求場內經營者依法辦理證照,服從市場開辦者管理,遵守農貿市場各項管理制度,經營食用農產品、食品的場內經營者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問:《辦法》在農貿市場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設計? 

答:針對當前農貿市場管理中的實際情況,《辦法》突出問題導向,在自產自銷交易區設置、禽類經營管理、突發事件應對、疫情防控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方案。一是為妥善解決部分農民在農貿市場外違規擺攤設點出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問題,《辦法》從堵疏結合兩方面入手,規定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以設置自產自銷交易區,用于本地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并免收場地使用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資金補助,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占道擺設農副產品臨時攤點。二是在禽類經營方面,明確市中心城區禽類經營按照規定實行集中宰殺、白條上市,禁止場內活禽經營、宰殺,并對其他允許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等經營條件進行了規定。三是考慮到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辦法》對農貿市場休市措施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由農貿市場屬地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休市通告,市場開辦者主動提出休市的,應當向屬地政府備案后實施。四是為推進農貿市場的常態化疫情風險防控工作,《辦法》規定了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時,農貿市場應當采取的限制人員流動、關閉市場等措施,以及履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密切接觸者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義務。

問:《辦法》對明確部門權限、厘清監管職責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明確監管部門的權限、厘清監管職責,有利于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農貿市場監管體制。《辦法》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場開辦者登記注冊和食品安全、計量器具、商品價格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商務部門牽頭農貿市場改造建設及項目驗收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疫情防控等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農貿市場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問:《辦法》在加強協同監管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辦法》強調加強政府部門間的組織協調,并引入信用監管,明確規定:一是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綜合協調部門制定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保《辦法》出臺實施后,各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強化配合,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農貿市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三是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解讀機構:漳州市市場監管局

聯?系?人:陳凌

聯系電話:0596-2966089

鏈接:《漳州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