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彌勒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屬各委、辦、局:
現將《彌勒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彌勒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管理、場內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交易為主,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的固定交易場所、配套設施和服務的零售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第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制定資金扶持政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治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東風農場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做好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林草、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彌陽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農貿市場實行動態名錄管理,納入彌勒市農貿市場名錄。
第七條 鼓勵國有、民營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范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農貿市場。
第二章 農貿市場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本市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經批準的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東風農場管理局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建設規范和標準,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環保、消防等有關審批及備案手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征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范和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東風農場管理局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農貿市場的,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鼓勵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建配套設施,建成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聘經營管理者。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建成、改造后達到建設規范和標準的,納入彌勒市農貿市場名錄管理,并給予適當資金扶持。
納入名錄管理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鼓勵在居住集中區域開設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等便民服務點。
第三章 農貿市場的開辦管理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取得農貿市場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進行商事登記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轉讓、轉租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確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市場監管部門和場內經營者。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與轄區農貿市場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并落實有關管理措施;
(二)配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定期對市場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要求管理人員佩戴證件上崗;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證照,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分工、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電話和地址、場內經營者證照情況、違法記錄、農殘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市場平面圖,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
(四)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況和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六)在市場內設置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七)設立消費投訴服務站(點),設置意見箱、意見本、維權流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置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檢測,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購銷掛鉤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企業、批發市場建立購銷掛鉤關系,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等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減少垃圾量,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五)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產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監督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后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落實治安、消防、建(構)筑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安員,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三)建立并落實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構)筑物的安全使用情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發現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電線和不按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落實長效保潔機制和“門前四包”責任制,加強對場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劃行歸市的要求設置市場鋪面、攤位以及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和市場導購圖;
(三)對在市場內占道、搭建、超攤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予以制止并糾正,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四)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相對獨立的禽類經營區及出入口,主城區內農貿市場原則上禁止活禽交易;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畜禽經營區實施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設置車輛停放區,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七)配備不低于二類標準的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清潔衛生;按照垃圾分類要求設置收集容器并負責清運,保持場容場貌整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章 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外,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
第二十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服從管理、文明經營;
(二)主動出具銷售憑證,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系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政府規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斤少兩。
第二十四條 市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查驗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攤販備案卡)等,按批次索取質量合格證明;
(二)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的,在明顯位置張掛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其制品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每月對經營場所進行清空消毒;畜禽經營者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
(四)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五)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分開存放生熟食品。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缺斤少兩;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商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在農貿市場購買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并向場內經營者、農貿市場開辦者要求賠償。
第五章 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東風農場管理局負責依法組織關閉非法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衛生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構建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改造,聯合市自然資源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
(二)市公安局負責對農貿市場治安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場開辦者開展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查處市場上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以及非法銷售野生保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市交警大隊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規范停放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市場的土地、規劃等手續,對違法建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配合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
(五)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彌勒分局負責市場環境污染防治綜合監督管理;
(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整治市場周邊環境,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時修復破損市政道路;
(七)市農科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進入農貿市場前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八)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指導做好農貿市場內公共衛生及健康教育宣傳工作,提供從業人員預防性體檢服務工作;
(九)市愛衛辦負責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索證索票,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標價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按規定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二)市林草局負責依法查處售賣野生動植物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